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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工农价格处 发布日期:2019-04-30 10:45 浏览次数: 字号:[ ]

    因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天然气价格调整,市港华燃气、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近期分别向我委请示要求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经审查,我委拟定了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依据

    1.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 号),因天然气增值税率调整决定相应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江苏门站销售基准价格调整为2.02元/方;

    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苏价电传〔2015〕33号)文件精神,“门站价格水平作为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今年,我市上述两公司均已与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签定《2019年-2020年天然气购销合同》,合同量分为居民量、均衡量和调峰量,合同约定在下一冬季买卖双方通过补充协议方式确定“均衡量1”和“均衡量2”之前,“均衡量”用气价格将于2019年4月1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该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上20%;“调峰量”在2019年4月-10月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该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上浮20%执行,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用气价格待下一冬季资源明确后买卖双方通过补充协议方式确定。同时对于线下额外供气价格参照区域内交易中心线上交易当月最高成交价格的1.05倍执行。

    4. 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致函我委,2019年2季度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为2.4149元/方。比基准价格上浮了19.55%。

    二、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8〕6号),结合今年4月1日国家增值税率调整,根据成本监审结论并考虑燃气经营单位天然气采购财务费用,制定天然气销售价格拟调整方案如下:

    1.拟核定天然气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7948元(含9%增值税);

    2.拟核定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为每立方米3.2097元;

    3.压缩价格浮动幅度,销售价格最高浮动幅度,港华燃气由15%压缩为8%,昆仑燃气由17%压缩为10%,下浮不限。

    三、相关配套措施

    1.落实扶持泰州医药高新区发展优惠政策,对泰州医药产业园区内各类医药研发、生产企业,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价格每立方米优惠0.05元;

    2.继续实施天然气大用户价格直接交易办法,对年用气量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用户给予价格优惠;

    3.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与上游供气单位的合作沟通,要多气源、多途径采购,确保我市生活、生产用气;

    4.为保证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稳定供应,建立合同外供气价格协商机制。按上游供气合同气量分解落实到用户后,仍无法满足用户需求的,本着自愿委托的原则,可由用户委托燃气企业通过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渠道采购,并根据采购成本、输配费用等协商确定结算价格;

    5.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并加强宣传解释,确保平稳实施。

    四、执行时间

    调价方案拟从2019年4月份用气量执行,原执行冬供期间临时价格的,按调整后的价格与用户清算,多退少补。

    社会各界对上述价格方案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5月6日前反馈给我委工农产品价格处。联系电话:86882031,电子邮箱:596734815@qq.com。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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