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0〕2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苏价电传〔2015〕33号)文件精神,结合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下调天然气淡季销售价格情况,现就主城区(海陵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下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事项提出如下方案: 一、政策依据及规定 1.《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2.《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0〕287号)“第八条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出厂价格、管道运输价格(门站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同向调整,将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疏导到销售价格”;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明确:“将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降低后的最高门站价格水平作为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 二、非居民用天然气采购成本变化调查情况 根据市区港华燃气、昆仑燃气提供的与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签订的2020-2021年天然气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价格调整情况如下:城市燃气企业5月20日至6月30日均衡量一销售价格由1.9998元/m³下调至1.879元/m³,均衡量二销售价格由2.5048元/ m³下调至2.384元/m³;7月1日至10月31日非居民量综合销售价格由2.198元/m³下调至2.02元/m³。从5月20日至10月31日我市市区两家燃气企业与上游天然气平均结算价格为2.02元/m³,较现行价格2.15元/m³下降0.13元/m³。 三、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0〕287号)“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出厂价格、管道运输价格(门站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同向调整,将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疏导到销售价格”的规定。拟降低市区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由2.94元/m³降低为2.81元/ m³,价格浮动幅度保持不变。 四、实施时间 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拟从2020年5月20日用气量起执行。燃气企业按降低后的价格与用户清算。 社会各界对上述价格拟调整方案如有意见,请于6月25日前反馈给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电话:86882031,电子邮箱:tzwjjgjk@163.com)。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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