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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冬供期间主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疏导方案(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日期:2021-12-03 17:07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0〕287号),我委对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泰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2021-2022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了调查,现就合理疏导2021年冬供期间主城区(海陵区、泰州医药高新区,下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提出如下方案:

一、政策依据及规定

(一)《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二)《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0〕287号)“第八条 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出厂价格、管道运输价格(门站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同向调整,将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疏导到销售价格”。

二、现行主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水平

2021年非冬供期间非居民用天然气现行销售基准价格为3.01元/立方米,最高浮动幅度港华燃气不超过15%、昆仑燃气不超过13%,最高销售价格不得超过3.4元/立方米。

三、2021年冬供期间天然气采购成本变化调查情况

依据两家企业与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2021-2022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2021年冬供期间上游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天然气结算价格主要变化如下:

“均衡2” “调峰量”不区分用气结构,2021年11月-2022年2月用气价格按照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2.02元/立方米,下同)上浮55%执行,即3.13元/立方米;2022年3月按照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上浮30%执行,即2.63元/立方米。“均衡1”不区分用气结构,2021年11月-2022年3月用气价格按照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上浮20%执行,即2.42元/立方米。

主城区两家燃气企业与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签定的合同和补充协议,2021年11月-2022年3月总采购量11333万立方米,总采购金额3.09亿元,平均采购成本2.73元/立方米。

港华燃气根据去年同期用气量测算,合同外补充气量1988.89万立方米,预测合同外补充气源总采购金额9156.95万元。

四、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0〕287号)“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出厂价格、管道运输价格(门站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同向调整,将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疏导到销售价格”的规定,结合上述冬供期间天然气采购变化情况,现就主城区2021年非冬供期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提出如下疏导方案:

(一)调整主城区冬供期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

1.降低主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根据今年对主城区两家天然气经营企业2018-2020三年的配气业务成本监审情况,降低第二监管周期(2021-2024年)主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由现行的0.79元/立方米降低为0.78元/立方米。

2.调整2021年主城区冬供期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根据上述2021年冬供期间天然气上游价格和配气价格调整情况,拟定主城区冬供期间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调整为3.51元/立方米(采购价格2.73元/立方米、配气价格0.78元/立方米)。

(二)明确主城区冬供期间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最高浮动幅度保持不变,港华燃气为15%,昆仑燃气为13%,下浮不限。根据周边城市冬供期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制定情况(扬州最高销售价格4.01元/立方米,南通最高销售价格4.05元/立方米),拟定主城区冬供期间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不超过4.01元/立方米。

(三)合同外采购的补充气源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为保证冬供期间主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稳定供应,对合同气量不能满足用户需求,需要通过购买LNG、竞拍等补充气源的部分,鼓励天然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结算价格,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相关配套措施

(一)大用户价格直接交易办法、对医药高新区的优惠政策等仍按《泰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主城区非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泰发改〔2019〕180号)执行。

(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与上游供气单位的合作沟通,要多气源、多途径采购,确保我市生活、生产用气。要保持与周边地区价格衔接。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加强宣传解释,确保平稳实施。要采取具体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为用气企业提供更多便利。

(三)2021年冬供结束后,我委将对上述2个企业冬供期间实际采购、供应情况进行核查,对冬供期间执行上述方案发生的盈亏,结转到2022年冬供期间的天然气价格。

六、执行时间

本价格拟从2021年11月1日的用气量执行,各天然气经营企业按上述价格结算,多退少补。

社会各界对上述价格拟调整方案如有意见,请于12月10日前反馈给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电话:86882031,电子邮箱:tzfgwjgc@163.com)。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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