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2023-08-15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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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公平竞争审查案例解析,内容为违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具体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解析
案例1:【XX省交通运输厅文件仅对本省客运集团给予交通费优惠政策】
案情概况:2018年3月,xx省交通运输厅印发《xx省高速公路定期定线运行客运班线车辆通行费优惠实施办法》(x交规[2018]3号),规定仅对本省客运集团给予车辆通行费优惠。
相关规定:相关文件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中关于“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的审查标准。相关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要求。
调查处理:经督察,相关单位拟对在xx省内定期定线运行的外省客运企业给予同等优惠,按程序报批后重新发文。
案例2:【xx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文件要求仅对省内企业实施保费补贴措施】
案情概况:2017年3月,xx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xx省工业机器人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方案》,文件中仅对本省工业机器人骨干企业进行保费补贴。
相关规定:相关文件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中关于“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的审查标准。相关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要求。
调查处理:经督察,相关单位已经暂停实施该政策,拟删除该规定,按程序报批后重新印发。
扩展阅读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