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2024-03-11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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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申请人:蔡某

被申请人:某省发展改革委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省某市某镇某村南岭荒地上拟建项目立项的法律文件”。被申请人对其公开了《关于支持某省某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市一期20兆瓦地面光伏电站工程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某省发改函〔2019〕85号,以下简称“85号函”)。申请人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拟建项目立项的法律文件,而被申请人公开的85号函并非申请人需要的政府信息。因此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行了答复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正当。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拟建项目立项的法律文件,而85号函不应作为涉案项目的立项法律文件。被申请人所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答复,并责令重作。

【评析】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立项的法律文件”,根据《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规定,“除核电、大型水利水电等特定项目外,坚决取消前期工作咨询复函等变相审批行为”,85号函不应作为涉案项目的立项法律文件。在本案中,立项的法律文件应当是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被申请人错将其他非立项的法律文件信息作为立项的法律文件信息向申请人公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存在、是否予以公开未作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启示】

对于本案暴露出的问题,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注意,在信息公开答复时,一定要严谨细致,严格认定事实,准确把握并正面回应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有针对性地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答复,不能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将似是而非的信息予以公开,更不能将不涉及申请事项的信息生搬硬套向申请人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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