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18/2024-321738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4-01-15
文号 时效
泰州市居住区既有人防车位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工作导则(试行)
  •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2024-02-29 11:20
  • 浏览次数:

为切实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责使命,着力解决城市居民电动汽车充电难的问题,根据《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5号)《泰州市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规定》《泰州市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导则(试行)》(泰工信【2022】108号)等规定,结合各部门(单位)职责和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就居住区既有人防车位安装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办理程序,特制定本导则。

第一条  居住区既有人防车位安装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条件,应当按照《泰州市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居住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安装工作。

第二条  人防工程应依法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申请在人防车位安装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三条  居住区既有人防车位安装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应符合人防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不得任意侵占和破坏人防设施,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第四条  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应合理划定安装区域,相对集中布置。人防工程有多层的,宜布置在人防工程的首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位置不得妨碍人防门正常启闭。

第五条  人防工程内电动汽车充电电源应统筹考虑,不得使用人防工程内部电源。由供电公司统一专缆引入,专缆专用,可增设专用分支箱及计量表箱,其他负荷不得接入。第六条  人防工程内电动汽车充电电源的引入,一般由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供电公司会同人防工程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后按相关规范引入。规划方案主要包含所有车位的充电桩安装位置、接入路径、表箱位置等内容。

第七条 对于批量安装电动充电设施的,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协助供电公司制定规划方案并公示。方案公示后,人防工程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施工。

第八条  居住区既有人防车位安装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办理程序:

1.安装申请。自用充电设施申请人向人防工程管理单位提出人防车位安装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申请,并签订《居民小区人防工程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安全承诺书》。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向供电公司提出人防工程内引入电动汽车充电电源的申请,并提交《居住区既有人防地下室引入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电源申请书》。

2.现场踏勘。供电公司受理申请后,会同人防工程管理单位、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出具《充电设施电源引入方案单》。

3.设施安装。供电公司按照确认后的《充电设施电源引入方案单》和《泰州市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安装。

4.电力建户。安装完成后,自用充电设施申请人根据《泰州市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相关规定办理电力建户,并与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九条  用于固定充电设施需要钻孔的,其深度、直径、间隔不得损伤工程防护效能,钻孔深度不得超过65mm,直径不得超过15mm,间隔不得少于10cm。安装施工不得使用重锤、风镐等振动较大工具,以免损坏相邻结构构件。

第十条  因引入外接电源线缆确实需要穿墙打洞的,或是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有影响工程防护效能的,须由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改造申请,人防主管部门要在征求住建、供电等部门(单位)和消防安全方面意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改造工程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其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将充电设施安装有关资料向人防主管部门报备。主要包括:

1.车位使用人登记资料;

2.线缆入户人防工程节点照片;

3.线缆在人防工程内走向布置及固定照片;

4.带充电桩的车位照片、视频监控画面;

5.批准后的《充电设施电源引入方案单》;

6.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申请人与人防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居民区人防工程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安全承诺书》。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和充电设施使用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和履行相应义务。

1.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支持并配合安装企业或供电公司勘察现场,提供相关工程图纸,商定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管线走向及施工方案,并监督充电设施安装施工单位按要求规范施工。落实巡查制度,定期对自用充电设施线路、设备等运行维保情况进行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督促充电设施使用人安全使用充电设施。

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申请人。应按照相关程序向人防工程管理单位申请设施安装,并选定具有机电安装资质或电力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负责设施的后期维护。租赁车位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申请人按照安装前的约定处置。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人防工程改造费用由人防工程管理单位承担,政府不承担此类费用。

2.充电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应接受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和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职,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完好、平时使用安全有序。

4.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依法追究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充电设施施工单位的责任。

5.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实施。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或上级出台新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联:《泰州市居住区既有人防车位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工作导则(试行)》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