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18/2026-321751 分类 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6-08-31
文号 时效
《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问题解读
  •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2026-05-17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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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发展改革委、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泰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泰发改发〔2026〕65号),现就关注度较高的问题解读如下:

1.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是否应该打折?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是合理行为,针对空置房的特殊情况,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减免优惠,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对业主的物业服务费进行减免,优惠形式和优惠幅度由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空置房物业收费政策是否适用于文件出台前的空置房?

本次政策主要目的是缓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间因空置房物业收费无法达成一致协商结果引发的收费矛盾,为物业服务供用双方提供协商参考依据,具体优惠周期由双方协商确定。

3.政策适用的范围?

泰州市区,即海陵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姜堰区范围内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空置房。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3〕3号),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和汽车停放收费定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的相关政策由属地制定。

4.具体操作流程?

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未使用的普通住宅物业和住宅管理区域内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未使用的已售(租)车位,业主事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确认后可对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减免30%交纳。

5.电梯运行费政策制定的背景?

规范电梯运行费的收费行为,明确电梯运行费的构成,优化一楼住户的差异化收费,加强对收费信息公示、结算的要求。

6.电梯运行费是新的收费项目吗?

不是。部分小区过去电梯的相关费用在公共能耗费中收取,电梯运行费满足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的,应独立收取,公共能耗费(不含电梯运行费)应同步降低;电梯运行费无法满足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的,不得新增电梯运行费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公共能耗费(含电梯运行费)中公示电梯相关费用支出明细,同时与一楼用户妥善协商适当优惠。


关联: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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