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委对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泰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签订的《2022-2023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的调查,上游天然气结算价格上调。为合理疏导主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我委拟定了价格调整方案,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现行主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水平 现行主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执行2021年冬供期间(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价格,销售基准价格为3.51元/立方米(由气源价格2.73元/立方米、配气价格0.78元/立方米组成),最高浮动幅度港华燃气不超过15%、昆仑燃气不超过13%,最高销售价格不得超过4.01元/立方米。 二、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化情况 根据港华燃气、昆仑燃气两家企业与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签订的2022-2023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2022年非冬供期间(4月1日至10月31日)“管制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按基准门站价上浮20%执行,即2.42元/立方米,上调0.4元/立方米;港华燃气的“非管制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按基准门站价上浮80%执行,即3.64元/立方米,昆仑燃气的“非管制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按基准门站价上浮81%执行,即3.66元/立方米,分别上调1.62元/立方米和1.64元/立方米。 根据2022-2023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中2022年非冬供期间(4月1日至10月31日)合同量测算,港华燃气非居民用天然气合同采购量3524万立方米,采购成本1亿元;昆仑燃气非居民用天然气合同采购量9386万立方米,采购成本2.57亿元。两家燃气企业合同内平均采购成本为2.77元/立方米。 三、2021年冬供期间天然气采购情况 2021年冬供期间,为保证市区生产、生活用天然气供应,港华燃气在合同外采购部分LNG作为补充气源供应,根据对港华销售气量情况和实际采购票据审核,港华燃气2021年冬供期间采购天然气5442.35万立方米。其中:中石油合同气量3952.4万立方米(其中含竞拍气量21.72万立方米,平均单价4.26元/立方米),补充气量1006.73万立方米,采购LNG气量483.22万立方米。实际平均采购单价3.01元/立方米,比制定冬供期间价格方案时的平均采购单价2.73元/立方米,提高了0.28元/立方米。经测算,因保障主城区冬供期间非居民用天然气供应,采购成本多支出828.15万元。 四、合理疏导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方案 (一)价格调整政策 《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0〕287号)“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出厂价格、管道运输价格(门站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同向调整,将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疏导到销售价格”。 (二)价格调整原则 1.根据气源采购情况,疏导上游价格调整因素。 2.根据冬供期间的保供情况,弥补冬供期间天然气经营企业采购LNG补充气源的差价。 (三)价格调整方案 1.调整2022年非冬供期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根据上述天然气上游价格调整情况及燃气企业2021年冬供天然气采购情况,2022年非冬供期间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拟调整为3.55元/立方米(气源价格2.77元/立方米、配气价格0.78元/立方米),比现行销售基准价格3.51元/立方米(气源价格2.73元/立方米、配气价格0.78元/立方米)上调0.04元/立方米。 2.适当扩大浮动幅度。对2020年冬供期间因保供增加的采购成本尚未弥补部分及2021年非冬供期间补充气源的采购成本,通过浮动幅度进行适当疏导。销售价格最高浮动幅度,港华燃气为15%,昆仑燃气为14%,下浮不限,最高销售价格不得超过4.07元/立方米。 按上述方案调整后,拟定价格水平与周边城市(扬州、无锡)基本持平。 3.合同外购气量实施代购代销价格政策。为鼓励天然气经营企业积极组织气源保供,对合同气量不能满足用户需求,通过采购LNG、竞拍等方式补充气源的部分,由天然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协商,实施代购代销,销售价格作价公式为: 代购代销销售价格=代购天然气实际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其中,代购天然气实际采购价格按采购价格和采购量加权平均计算;配气基准价格为0.78元/立方米,最高上浮幅度参照合同内购气量上浮幅度执行,下浮不限。 五、相关配套措施 (一)大用户价格直接交易办法、对医药高新区的优惠政策等仍按《泰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市区非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泰发改〔2019〕180号)执行。 (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与上游供气企业的合作沟通,多气源、多途径采购,确保我市生活、生产用气供应充足。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加强宣传解释,确保平稳实施。 (三)进入2022年冬供(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我委将对上述两家企业非冬季实际采购、供应情况进行核查,对非冬供期间执行上述方案发生的盈亏,结转到2023年冬供期间的天然气价格。 六、执行时间 2022年非冬供期间非居民天然气价格应自4月1日用气量起执行,考虑今年疫情影响,适当缓解用户压力,本次调整的价格拟自6月1日用气量起执行。 以上方案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不同意见,请于6月7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反映。联系电话:86882031,电子邮箱:tzfgwjgc@163.com。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