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节录)
发布日期:1986年12月0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节录)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各类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或者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表示。
第十七条 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筒等邮资凭证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发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
仿印邮票图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以上信息为监测定点单位价格行情,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