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年平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发布日期:1999年03月15日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以上信息为监测定点单位价格行情,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