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2024-09-26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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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申请人:某食品公司
被申请人:某市发展改革委
2020年12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某市某路80号(房产证登记号)房屋,因某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 2021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无其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申请人所提出的项目名称进行答复,答复内容并非申请人所需要的,遂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答复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申请人所提出的“某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名称进行答复,而是以“某路80号(房产登记号)”建设项目名称进行答复,并称其立项批复文件的信息不存在,实为答非所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及时组织相关处室及房屋所在区发展改革委进行了查询了解,未查到申请人房屋所在地任何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的有关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书面回复申请人,称无其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的内容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并责令重作。
【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如何准确认定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某市某路80号(房产登记号)房屋,因某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的信息。这里,“申请人位于某市某路80号(房产登记号)房屋”是申请人对其申请政府信息原因和背景的交待,“因某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才是其所申请的信息。而被申请人以某市某路80号(房产登记号)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的信息不存在为由进行答复,未按《条例》规定就涉及“某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相关内容予以回应,属于答非所问。
【启示】
类似本案答复内容与申请内容不一致、不对应的现象屡见不鲜。实践中,有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既不刁钻,也不复杂,更看不出涉及难以应对的敏感问题,且清晰明了,指向性强,但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却张冠李戴,不知所云,甚至漏答错答。此类问题的产生有多方面因素,既有工作态度、作风的不足,也有法律意识、工作能力的缺乏。作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对每一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都不能任意选择、取舍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和内容作出回应,而是必须秉承严谨认真的态度和精神,依申请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