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2025-06-19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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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的条例。该条例对于推进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方便大家更加深入理解条例、合规使用条例,在案例发布中将分期对条例进行解读,以更好发挥条例的现实指导作用。
【本期重点提示】“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是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前提。
【案件简介】2020年9月X日,高某向某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中要求获取:“XX号院职工住宅项目职工住房普查和住房档案情况”。经某管理局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检索,存档材料中未查找到上述信息,后某管理局作出告知书告知高某未查找到上述信息。高某不服,将某管理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告知书并判令某管理局重新作出答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法院判决】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后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亦被法院驳回。
【律师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其中,第(四)项中明确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公开相关信息,应当以该政府信息客观存在为前提。高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为某管理局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并以此为由主张某管理局应制作、保存其申请的信息,是基于一种推定。而判断是否应当公开相关信息,应当以该信息客观存在为前提,而不应推定某管理局应当制作、保存了相关信息。本案中,某管理局收到高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通过档案系统进行了查找,在未找到涉案信息后,答复高某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无不当,行政程序亦合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