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2026-06-23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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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的条例。该条例对于推进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方便大家更加深入理解条例、合规使用条例,在案例发布中将分期对条例进行解读,以更好发挥条例的现实指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本期重点提示】实质属于“就咨询事项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
【案件简介】2020年5月X日,孙某向某机关申请“出具‘祖孙关系’即‘祖父或爷爷与孙子(男孩)’‘生物学亲子关系鉴定’的‘鉴定意见’所依据的‘规定性文件’和法律规定出具报告的政府信息公开”,后某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告知孙某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调整的范围。孙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孙某将某机关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告知书并判令该机关重新作出答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法院判决】 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后孙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亦被法院驳回。
【律师法律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一般具备以下这几个特征:第一,信息公开的主体是行政机关;第二, 申请公开的信息应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第三,信息是以一定形式的记录、保存的,这个信息是已经存在的,不需要行政机关另行进行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本案中,孙某向某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所需信息的内容实质属于就咨询事项向某机关提出申请。常见的咨询类事项包包括:向行政机关询问某个事项办理进展、某个事项处理的依据是什么或要求行政机关对某项政策进行解释等。咨询事项往往无法指向一个具体的、现有的行政行为,而是需要行政机关对某项已经存在的行政行为或事项进行主观分析并判断,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