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41636/2018-10792 | 分 类 | 项目审批、备案信息 | ||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8-09-17 | ||
| 文 号 | 时 效 | ||||
- 信息来源:投资处
- 发布日期:2018-09-17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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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高港区住建局:
你局报来“关于请求批复泰州市三水厂应急备用水源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泰高住建发〔2018〕142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切实保障泰州市区居民饮水安全,完善应急备用水源设施,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58期专题会议精神,同意实施泰州市三水厂应急备用水源地工程。原则同意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泰州市三水厂应急备用水源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审批代码:2018-321202-78-01-350259。
二、主要建设内容:在现状泰州二水厂引江河备用水源取水口南侧新建10万m3/d取水泵房,现状备用水源厂南侧空地内新建10 万m3/d应急备用水源厂。从新建水源厂沿老通扬运河南岸绿化带铺设DN1000浑水管线至泰州二水厂,长度约2.4公里。
三、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5404万元。项目建设资金由高港区先行垫付,具体资金分担方案由市政府按程序决策。
四、该项目为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相关招标事项应严格按照我委的核准意见组织实施,招标公告应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如对我委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作出改变的,应重新向我委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有其他招标事项,应按照招投标法、招投标条例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请接函复后,抓紧完善各项前期工作手续,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住建部门审批。并请按照《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泰政规〔2011〕7号)文件要求,做好项目概算报审工作。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建设地点、投资方或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等方面发生变化或出现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时,需及时向本委申请办理相关变更事宜。项目完工后要依法及时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能投入使用,并将验收情况及时抄报我委。
特此函复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