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18/2024-321752 | 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4-09-26 |
文号 | 泰财综〔2024〕14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2024-10-08 14:16
- 浏览次数: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泰州市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收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省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我们对泰州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申报并实际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依据进行了全面清理,重新编制了《泰州市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24年版)》和《泰州市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24年版)》(详见附件,以下合并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按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泰州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收取的截至2024年8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
二、泰州市区各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以《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当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24年9月1日以后国家、省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费时,须按规定格式进行收费公示,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票据填写内容要具体、全面,填写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数量、标准、金额等。
四、本《目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原《泰州市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23版)(泰财综〔2023〕12号)废止。
1-1.泰州市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24年版)
1-2.泰州市区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2024年版)
2.泰州市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24年版)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