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18/2025-321759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5-05-28
文号 时效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修订)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2025-05-30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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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各热电联产企业、各热用户:

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我委对《泰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泰价规〔201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联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泰州市市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煤热价格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维护热力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引导煤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综合周边城市管理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泰州市市区范围内的热电联产企业以煤炭等为主要燃料集中生产的外供热力销售价格的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联动形式。热电联产企业的热力销售价格与市场煤炭价格实行同向联动。

第四条  煤热价格联动基数。参照中国煤炭资源网发布的秦皇岛港动力煤5500大卡混煤港口平仓价格,按季度计算平均价格,折算为7000大卡标煤后的煤炭价格,作为联动基数。

根据2023年四季度中国煤炭资源网发布的秦皇岛港动力煤5500大卡混煤港口平仓价格,折算成7000大卡标煤后的煤炭价格为1219.64元/吨,对应煤热价格联动基数254.98元/吨(超低排放已计入联动基数,不再另外加价)。

第五条  煤热价格联动系数。按1吨7000大卡标煤生产7.32吨蒸汽计算,以及煤炭价格变动分摊比例20%:80%,确定联动系数为1:0.109,即标煤均价每上涨或下跌1元,热力销售价格相应上调或下调0.109元。

第六条  煤热价格联动周期。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规定的联动系数,每季度初制定公布本季度的热力销售价格。

第七条  煤热价格应急联动。当参考网站公布的7000大卡标煤价格与上一次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时的煤炭价格相比,当月上涨或下跌超过每吨70元时,启动应急机制,于次月及时调整热力价格。如因市场煤炭价格短期波动较大,参考网站公布的煤炭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煤炭价格水平或参考网站暂停数据更新等特殊情况,可对热电企业煤炭实际采购成本开展调查,根据实际采购成本,结合周边城市类似企业煤炭采购成本情况,合理确定联动参考的煤炭价格。

第八条  建立供热成本监审制度。市发展改革委适时对热电联产企业的成本进行监审,准确掌握企业的成本变动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泰州市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泰价规〔2012〕4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基数和联动系数的通知》(泰价工〔2017〕73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煤热价格联动参考网站的通知》(泰价工〔2017〕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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