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212000018/2026-321770 | 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6-05-15 |
| 文号 | 泰发改发〔2026〕65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2026-05-16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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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姜堰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泰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泰发改规〔2019〕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优化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相关政策。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物业基本服务收取的费用。汽车停放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的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费用。
前期物业阶段,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执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收取地下车位汽车停放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计量设施改造,确保相关能耗费用独立核算。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合理方式催交费用,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捆绑电梯卡、电话恶意骚扰等方式催交。
二、普通住宅空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相关政策。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未使用的普通住宅物业和住宅管理区域内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未使用的已售(租)车位,业主事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确认后可对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减免30%交纳。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减免时限和具体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电梯运行费相关政策。电梯运行费是电梯日常运行的能耗费用、一般修理、检验、检测、责任保险,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的费用。电梯运行费应当按每部电梯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由物业服务企业以实际产生的费用按约定的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住房建筑面积合理分摊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
无地下车库的一楼住户,免收电梯运行费;带地下车库且电梯可达一楼的住户,其电梯运行费按约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特殊结构住户,一楼地下无专有面积(含产权面积及使用权面积),或户内设有楼梯可直接通达专有面积的,免收电梯运行费;带有阁楼或跃层结构的住户,按电梯实际到达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核算。
四、公共能耗费相关政策。物业管理区域内,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消防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汇缴代收的费用,不得滞留、侵占、挪用,确保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预收的公共能耗费实行多退少补,结余部分可转入下一年度或抵扣物业公共服务费。
五、公共收益相关政策。小区内利用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所得收入扣除法定税费、人工等管理成本后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公共收益应当单独设立账户,实行“业主共有、共同监管、规范使用、透明运行”,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主体、金融机构共同监管资金支取使用,接受全体业主监督。公共收益使用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自治组织决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主要用于补充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物业服务合同相关政策。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约定,制定价格上下浮动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服务事项审计条款,明确业主满意度要求。
七、信息公开相关政策。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电梯运行费、公共能耗费的分摊等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分别公示,并向业主大会报告,接受全体业主和社会监督,其中电梯运行费、公共能耗费等涉及具体楼栋、单元的费用,应当同时在相关区域内公示具体分摊明细。
八、集中制冷、供暖、恒温恒湿等科技系统的使用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单独列账、收支平衡”的原则,以实际产生费用按约定的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
九、高品质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经省、市住建部门认定的高品质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