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212000018/2026-321768 | 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6-01-27 |
| 文号 | 泰发改规发〔2026〕1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2026-01-27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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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2〕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州市公安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
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科学化差异化停车收费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和协调发展,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2〕5号)、《泰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海陵区、姜堰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市区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设立的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一)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
(二)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
(三)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区域。
第四条 按照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
(二)下列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
1.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2.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公园以及城市广场、市民中心和政务服务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3.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学校、医院、公共体育文化等事业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4.用于停放因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违法等原因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动车的停车设施;
5.其他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
(三)除第(一)、第(二)项以外的其他停车设施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市停车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和调整。
城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放服务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提出建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所在地停车设施停放服务费定价机制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放服务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供需状况、服务条件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第七条 停放服务费按照规定区分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停放时长等,采取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大型车辆高于小型车辆等方式实施,实行差别化确定。
对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可以实行收费优惠。
第八条 停车设施停放服务费按照区域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车辆停放需求等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对区域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可以采用累计递增的计时方式收费。
鼓励旅游景点停放服务费采用计次方式收取。采用计时方式收取的,应当设置当日停放服务费最高限。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停放服务费标准按照小型车辆制定,中型、大型车辆分别按照小型车辆的1.5倍、2倍确定,车长超过12m(含)车辆的停放服务费按照同车型加收50%。
(一)小型车为车长小于6m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或者车长小于6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
(二)中型车为车长小于6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m或者总质量大于或者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三)大型车为车长大于或者等于6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者等于12000kg的重型载货汽车。
第十一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停车设施错时共享,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并参照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下列机动车免收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公(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
(二)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按照政府应急管理要求而临时停放的车辆;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收费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长不得少于30分钟(含),停车计费时间从免费停放时长结束后开始起算。
鼓励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适当延长免费停放时长。
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残疾人合法驾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鼓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对新能源汽车停放实行收费优惠。
第十四条 重大活动或者节假日期间,景区、活动场所等周边停车场所无法满足停车需求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依法确定临时停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收取停放服务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者税务发票。
第十六条 下列停放服务费为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三)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有偿开放的停车设施;
(四)其他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第十七条 鼓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车主,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放者停放车辆,应当服从引导、停车入位,按照规定交纳停放服务费。
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未提供收费票据获取渠道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停放服务费。
第十九条 收费停车设施应当配备合格的电子智能停车计费管理系统并进行定期检测。因收费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者无法计费的,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但及时采取人工计费的除外。
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设施出入口处或者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停放服务费公示牌,主动标明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泊位数量、服务电话、免费停车时长、优惠减免政策、监督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制定或者调整停放服务费标准,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并告知所在地发展改革、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私自圈地、划片收取停放服务费。对私自圈地、划片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城管、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收费标准涨幅较大、调价频次过高或者社会反映集中的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提醒、约谈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规范收费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
(三)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的;
(四)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不按照明码标价公示内容收费的;
(五)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六)不执行收费减免或者其他优惠政策收费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泰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明确残疾人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泰价费〔2017〕1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泰价服〔2018〕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政府定价停车设施停放服务费标准
2.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停放服务费标准
附件1
政府定价停车设施停放服务费标准
备注:
1.按照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时段收取。夜间时段(20:00-8:00)停车免费。
2.30分钟内免收停放服务费,停车超过30分钟的从30分钟后按照规定收费。道路停车当日连续停放收费最高不超过50元。
3.每15分钟为一个计费周期,不足一个计费周期的按照一个计费周期计算,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4.新能源车辆按照规定标准的50%收取。
5.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且由残疾人本人(持残疾人证)驾驶的车辆免费停放。
附件2
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停放服务费标准
(一)学校、医院、公共体育文化等公益性事业单位
停车设施停放服务费标准
类型 | 车型 | 收费标准 |
公益性事业单位停车(露天) | 小型车 | 首小时2.5元/小时,首小时后1.5元/30分钟。 |
公益性事业单位停车(室内) | 小型车 | 首小时2元/小时,首小时后1元/30分钟。 |
备注:
1.1小时内免收停放服务费,停车超过1小时的从1小时后按照规定收费。首小时后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照一个计费单位计算,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新能源车辆按照规定标准的50%收取。
3.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且由残疾人本人(持残疾人证)驾驶的车辆,免费停放2小时后(1小时除外)按照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4.本收费标准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最高限价,经营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下浮动,下浮不限。
(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
车 型 | 收 费 标 准 | |
小型机动车(蓝/绿牌) | 15元/辆·天 |
以零点为界,停放不满24小时按照24小时计费。
|
中型车机动车(黄/黄绿牌) | 20元/辆·天 | |
大型车机动车(黄/黄绿牌) | 25元/辆·天 | |
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 | 5元/辆·天 | |
备注:
1.二轮电动车可以参照摩托车停放标准半价执行。
2.本收费标准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最高限价,经营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下浮动,下浮不限。
(三)其他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停放服务费标准
类别 | 区域 | 车型 | 计时收费标准 | 计次收费标准 (元/次) | ||||
白天时段 | 夜间时段 | 白天时段 | 夜间时段 | |||||
2小时内 | 2小时后 | |||||||
公公共停车设施 | 室外 (地上) | 一类 | 小型车 | 5 | 1 | 2 | 5 | 4 |
二类 | 小型车 | 4 | 1 | 1.5 | 4 | 3 | ||
三类 | 小型车 | 3 | 1 | 1 | 3 | 2 | ||
室内 (地下) | 一类 | 小型车 | 4 | 1 | 1.5 | 4 | 4 | |
二类 | 小型车 | 3 | 1 | 1 | 3 | 3 | ||
三类 | 小型车 | 2 | 1 | 1 | 2 | 1 | ||
备注:
1.30分钟内免收停放服务费,停车超过30分钟的从30分钟后按照规定收费。
2.凡实行计时收费停车设施,白天时段首次计费单位为2小时,2小时后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照一个计费单位计算,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以3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3小时按照3小时计算;横跨白天和夜间两个时段的,按照各自时段计费标准累计计费,并按照白天、夜间时段各自享受免费时长,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照此重新计时收费。凡实行计次收费停车设施,以车辆停放次数为计费单位,每次时限为24小时,不满24小时按照24小时计算,超过24小时重新计次。
3.新能源车辆按照规定标准的50%收取。
4.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且由残疾人本人(持残疾人证)驾驶的车辆,免费停放2小时后(30分钟除外)按照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5.包月停放服务费在不超过该停车场核定收费的前提下由双方按照车型协商收取。
6.上述标准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最高限价,经营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下浮动,下浮不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