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18/2024-321746 分类 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4-06-06
文号 时效
《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系列解读(一)
  •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2024-06-06 09:02
  • 浏览次数:

《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五十九条,涵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方面,以泰州实践为底色,以固化经验为主线,以解决问题为重点,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一起来看看吧!

 

优化市场主体跨区域迁移服务

 

涉及条款: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迁移综合服务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市场主体跨区域迁移中的重大事项。

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域迁移服务措施,依法及时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市场主体自由迁移。

具体解读: 

   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要求不得给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

经营主体迁移,是指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类型变更超越登记管辖;或者其他原因需调整登记管辖,而致使其登记机关变更。

为进一步畅通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我市建立各级登记机关业务协同机制,开展迁移登记“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将经营主体迁移涉及到的迁入登记、迁出登记和变更登记等环节整合办理,通过重构迁移登记工作流程,拓宽线上线下办事渠道,提升迁移登记信息化工作水平,市内经营主体迁移只需到迁入地登记部门办理,实现了一地一次办,降低了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各级登记机关将严格落实办理时限,强化档案移交衔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持续提升迁移登记工作效能。

 

畅通退出渠道降低退出成本

 

涉及条款: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高效、便利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畅通退出渠道,降低退出成本。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省企业注销网上一体化平台,集中受理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由有关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具体解读:

根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营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退出市场。通常情况下,经营主体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需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

我市根据《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版)》,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实施简易注销登记,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企业简易注销全程网上申报,整个过程可以“网上办、零材料、零费用、零跑腿”,极大的简化了注销程序和材料。企业也可以自愿选择到登记窗口办理注销登记,通过线上线下功能互补,最大程度增强企业获得感,使企业既能“轻松准入”,又能“便捷退出”,进一步降低了企业退出成本。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我市登记部门与法院建立了企业强制退出机制,对长期吊销未注销的企业,实行公益清算强制注销,从而进一步完善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场退出制度,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关联: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