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212000018/2026-321750 | 分类 | 政策文件解读 |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6-01-30 |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2026-01-30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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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升停车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
(一)贯彻省级文件的需要。2022年10月,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公安厅等部门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2〕5号),《办法》需在定价范围、管理方式、收费行为规范等方面与省级新规保持统一,确保政策上下衔接。
(二)促进规范管理的需要。目前,泰州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执行的是2014年制定的《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泰政规〔2014〕11号),随着城市发展、政府机构改革,原办法在职能划分、管理体制、执法监管、定价方式等方面,与当前实际管理需求不相适应。
(三)缓解停车难题的需要。泰州市市区长期面临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与停车泊位总量不足的结构性矛盾,“停车难、停车乱、停车贵”问题突出,亟需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修订《办法》旨在响应国家和省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政策导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供需作用,通过优化计费方式、明确免费停放时长、鼓励车位共享等措施,提升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 主要内容
本办法在2014版《办法》基础上,实行更为精细的差别化收费政策,修订后主要变化如下:
(一)改进行政区域分级管理方式。原办法规定适用范围为海陵区和医药高新区,根据行政区划调整情况,市城管局将重新划分机动车停放服务地区类别,本办法按照市区停车服务收费适用范围扩大为海陵区、姜堰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海陵区辖区内相关业务由市管改为区管。
(二)缩减政府定价范围。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新《办法》明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政府定价,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等五种情形的停车设施收费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执行最高限价管理。根据苏发改规发〔2022〕5号文件第九、十条规定区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的停放服务费标准的定价机制。
(三)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能。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地方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等工作。新《办法》中对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进行了重新明确。
(四)改进计时方式。一是明确收费的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长不得少于30分钟(含),停车计费时间从免费停放时长结束后开始起算。二是将我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日间时段免费半小时后改以每15分钟为计费单位,避免道路泊位长时间占用的现象,实现即停即走,提高道路停车泊位周转率。三是公共停车场夜间时段从以6小时改为以3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3小时按3小时计算,提升公共停车资源的利用率;改进对横跨白天和夜间两个时段的停放收费管理,按各自时段计费标准累计计费,并按白天、夜间时段各自享受免费时长。由于横跨白天和夜间两个时段的计次收费恐有争议,此次调整明确为机动车每次停放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不满24小时按24小时计算,超出24小时的重新计次。
(五)优化部分公共配套设施停车收费政策。鼓励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适当延长免费停车时长。对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可实行收费优惠。鼓励旅游景点停车收费采用计次方式收取,采用计时方式收费的,应当设置当日停车收费最高限。
(六)完善明码标价制度。要求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并需标明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泊位数量、服务电话、免费停车时长、优惠减免政策、监督电话等信息;要求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制定或调整实行停放服务费标准,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
(七)加大惠民力度。一是缓解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明确夜间(20:00-8:00)道路泊位停放实行免费政策。二是车辆进入学校、医院、公共体育文化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停车设施的免费时间从30分钟延长到60分钟。三是改进道路、公共停车场的时段计费方式,实际为广大市民减少支出。四是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且由残疾人本人(持残疾人证)驾驶的车辆,免收道路泊位停车服务费。
(八)推行停车共享理念。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停车设施错时共享,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并参照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