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41636/2019-07463 | 分 类 | 项目审批、备案信息 | ||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9-09-10 | ||
| 文 号 | 时 效 | ||||
- 信息来源:投资处
- 发布日期:2019-09-10 09:54
- 浏览次数:
泰州市城管局:
你局“关于报批泰州市垃圾分类收集后端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泰城管函〔2019〕111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泰州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大件垃圾、有害垃圾管理,实现垃圾资源综合利用,消除污染源,根据市政府相关会议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等事项的认可,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结果,项目已履行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项目前期决策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可行性论证会审查意见,原则同意项目可研编制单位编制的《泰州市垃圾分类收集后端处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审批代码:2019-321202-77-01-301799。
二、项目政策相符性。项目建设符合《泰州市“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纳入《泰州市“十三五”长江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专项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指导目录鼓励类条目,符合国家《切实推进垃圾分类的指导意见》等政策精神。
三、项目服务范围: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姜堰区。
四、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位于红旗大道与苏红路交叉处东南泰州市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生态保障园)内,厂区占地约304亩,周边用地控制 20 米及以上防护绿带。
五、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形成处理拆建垃圾100万吨/年、装修垃圾50万吨/年、大件垃圾处理规模为40吨/日,可回收物处理规模为150吨/日,有害垃圾暂存规模为18吨/年能力。
六、项目主要建设内容:1、主体工程。建设拆建垃圾处理车间、装修垃圾处理车间、大件垃圾车间、可回收物分拣(预处理)间、可回收物暂存间、有害物暂存间、办公楼、宿舍、食堂、变配电、机修车间、门卫等总建筑面积约81072平方米。建设污水处理站、消防水池、泵房、地衡等辅助构筑物。配套实施厂区内道路、绿化、强弱电、给排水、消防等系统。2、安装工程。安装拆建垃圾移动式处理线、装修垃圾固定式处理线、可回收物分选设备、大件垃圾处理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等。购置叉车等工作设备。3、配套工程。采用双向四车道城市次干路标准建设厂区外道路(园中路-东南环路)长约266米、园中路(红旗大道-东南环路)长约694米,横断面宽约18米,配套实施排水、亮化、绿化及交通设施等附属工程。厂区外西侧和北侧设置防护林,宽度约50米,面积约37722平方米。
七、主要工艺:项目采用“1+N”模式实现建筑垃圾处理,一条建筑垃圾处理固定线+N条移动线。拆建垃圾采用三级破碎筛分系统,装修垃圾采用“破袋+筛分+风选+破碎”分选工艺。可回收物采用磁选、弹跳筛、风选、涡电流分选等工艺。大件垃圾破碎后磁选,分选出部分铁等金属,其他轻质垃圾运输至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有害垃圾暂存后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八、项目全生命周期:27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5年。
九、PPP合作方式:政府方出资代表为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使用者付费主要来源于垃圾处理收费以及再生骨料、可回收物等垃圾资源化产品的销售收入。政府为本项目提供的可行性缺口补贴主要是为了保证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
十、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72892.15万元(其中土地征用费15722.48万元)。项目资本金占比20%,其中政府资本金注入占35%,社会资本方出资65%,项目资本金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银行贷款等融资资金占比80%。
十一、你局应按照国家《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完善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安全预防控制措施,注意与周边各类管网、设施、设备、建筑相交相邻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请接函复后,抓紧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深化研究,细化工程技术方案和投资概算等内容,作为确定项目PPP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并根据可研批复及项目可行性论证会审查意见有关要求完善并确定项目PPP实施方案。项目PPP实施方案应报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未通过实施方案审核的,不可开展社会资本遴选等下一步工作。社会资本遴选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得设置隐性壁垒、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政府采购”、“江苏省政府招标采购”、“泰州市政府采购”服务平台上发布。社会资本方确定后应及时完善项目招投标方案并将勘察、深化设计、监理、施工、设备购置、重要材料采购相关招标事项报我委核准。
该项目可以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项目法人。项目PPP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的主要内容应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保持一致,如有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建设标准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批复投资10%等情形的,应当报我委重新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请按照《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泰政规〔2011〕7号)文件要求,做好项目概算报审工作。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风险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你局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完工后要依法及时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能投入使用,并将验收情况及时抄报我委。
特此函复。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