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41636/2019-00042 | 分 类 | 项目审批、备案信息 | ||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9-01-03 | ||
| 文 号 | 时 效 | ||||
- 信息来源:投资处
- 发布日期:2019-01-03 17:23
- 浏览次数:
泰州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批准泰州城市户外广告形象提升工程(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泰交集司〔2018〕174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泰州市区户外广告载体,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现根据你公司申请,原则同意江苏汇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泰州城市户外广告形象提升工程(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审批代码:2018-321202-72-01-375216。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在231省道、328国道、三大商圈、鼓楼路大桥等 区域建设双面高立柱广告牌、广告灯箱、LED显示屏、灯杆灯箱、收费站灯箱广告位、小区公益性广告位、门牌店招等。
三、项目建设年限:2019年。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总投资243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该项目为你公司自行投资的产业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全部为你公司自有资金。
五、该项目为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相关招标事项应严格按照我委的核准意见组织实施,招标公告应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如对我委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作出改变的,应重新向我委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有其他招标事项,应按照招投标法、招投标条例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请接批复后,抓紧完善各项前期工作手续。并请按照《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泰政规〔2011〕7号)文件要求,做好项目概算报审工作。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建设地点、投资方或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等方面发生变化或出现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时,需及时向本委申请办理相关变更事宜。项目完工后要依法及时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能投入使用,并将验收情况及时抄报我委。
此复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