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18/2024-321745 | 分类 | 政策文件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4-02-29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2024-02-29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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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在人防工程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障人防工程合理安全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能。1月15日,市发改委、住建局、消防救援支队、供电公司联合印发了《泰州市居住区既有人防车位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工作导则(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电动汽车产业迅猛发展,城市电动汽车保有量越来越大,在人防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成为社会群众的迫切需求。市住建局等三部门积极探索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安装标准,并在泰州市周山河新城作为试点,为《导则》制定奠定了实践基础。
二、制定依据
1.《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5号)
2.《泰州市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规定》(泰政规【2021】3号)
3.《泰州市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导则(试行)》(泰工信【2022】108号)
三、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电动汽车是指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小客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非标电动四轮车、载重电动车等。
四、人防工程安装条件
1.依法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2.人防工程内消防设施运行良好;
3.人防工程内设置有机动车停车位。
五、个人申请安装自用充电设施必备条件
1.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
2.充电设施的容量在7KW以内。
六、申请安装一般流程
自用充电设施申请人向人防工程管理单位提出安装申请,并签订《安全承诺书》;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向供电公司提出人防工程内引入电动汽车充电电源的申请;供电公司会同人防工程主管部门、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商定电源接入方案并公示后实施。自用充电设施申请人与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后安装使用。
如涉及人防工程改造,待按相关规定完成改造后按上述流程办理。
七、各方责任
人防工程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和充电设施使用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和履行相应义务。
八、试行时间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联:泰州市居住区既有人防车位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工作导则(试行)